老师: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为什么还200*(1-28%)*10*(22-17)*1/4,而不是乘以1/3呢?

江晨
于2025-12-25 21:25 发布 5次浏览
- 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5-12-25 21:29
您好,1. 不利修改(延长等待期)视同未发生,按原等待期4年处理。
2. 原等待期为4年,2×23年是授予后第2年,新增公允价值部分(22-17)从2×23年开始确认,当年是新增部分的第1年,故按“1/原总等待期4”计算,列式:200×(1-28%)×10×(22-17)×1/4。
3. 若乘1/3,则错误用了“原剩余期限”,准则要求按原总等待期计算,故分母为4非3。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这个2023年末全部行使,后来修改为在2024年末全部行使,是对职工不利的
2024-03-14 11:47:01
可以这么理解,这个地方非重点,考不了这么深,即使考注会这知识点都非重点
2019-08-23 23:15:11
你好,不需要职工同意,但是要通知员工。上市公司的话,还要公告,因此职工不同意的话有没有办法的
2020-06-13 09:39:47
你好,同学。
如果是市场条件,就不存在修改,市场条件直接就是当时市场公允价值。
直接是按正常的购销处理。
2020-04-29 12:16:24
非可行权条件:与是否可以行权无关的条件。和是否行权无关,属于非可行权条件。不影响行权的。
2023-04-13 09:48:51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