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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5-11-15 16: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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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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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17:43:14
(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2B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2023-02-01 18:29:22
这个不一定,你可以去你们那边省局查询网址进去查询 只有有一个地方查到就是真的了
2019-12-30 09:38:22
借库存商品9 银行存款1+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1倒挤贷增值税1*0.13
2022-01-13 15:14:06
一、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B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告同时明确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对股权投资不征税、股票(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使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公告明确,此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2022-05-17 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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