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5-10-24 18:04

您好,季度未超30万(免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税金额/1.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含税金额/1.0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含税金额/1.01×1%)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季度超30万(按1%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税金额/1.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含税金额/1.0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含税金额/1.01×1%)贷:银行存款

无心的冷风 追问

2025-10-24 18:07

也就是我超过30万的开票后,1%增值税额就不需要计入到营业外收入了

无心的冷风 追问

2025-10-24 18:08

电子税务局报税时,出现如下提示:您申报的增值税减征、免税、即征即退、加计抵减的合计数36704.11元大于本栏次“营业外收入”金额【0],请确认取得的上述政府补助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并如实申报在本栏,请问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和报税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5-10-24 18:12

您好,是的
2.这是3季度新改的,发票未税金额 *2%要从主营收入调到营业外收入




若其所属季度全部销售额≤30万元且均为普票,则需将多交的2%部分记入营业外收入(计算方式为发票不含税金额÷1.01×2%),原因是政策本应免征增值税,实际仅按1%缴纳,差额2%属政府补助;
这里不用除以1.03再乘2%,是因为发票上不含税金额已经是通过含税金额除以1.01(1+1%征收率)算出的。这个发票上不含税金额就是政策中“本应免征3%增值税”所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基数,所以直接用这个基数乘以2%(3% - 1%的减免差额),就能得到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不需要再回到最初的含税金额除以1.03(1+3%原征收率),因为现在政策执行是基于1%征收率开具发票,计税和优惠计算都围绕1%来,和3%的原征收率没有直接关联了,不能用含税金额除以1.03去算,不然会把基数算错,导致营业外收入金额也错误。

无心的冷风 追问

2025-10-24 18:19

所属季度全部销售额≤30万元且均为普票,正常账务处理应该是把1%计入营业外收入呀,减免2%难道也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吗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5-10-24 18:20

您好,是的,以前不用,3季度申报表变了,要写这个分录

无心的冷风 追问

2025-10-24 18:26

如何写分录呢,如何减免2%进行账务处理,不是会出现账表不符吗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5-10-24 18:27

您好,我们做分录并申报就是为了账实相符
贷:主营收入  负   
贷:营业外收入  正
金额就是未税*2%

无心的冷风 追问

2025-10-24 18:55

本身2%减免增值税就已经体现再主营业务收入了,我再进行账务处理,把2%减免增值税再填到营业外收入,不就是重复交税了吗

董孝彬老师 解答

2025-10-24 19:59

您好,您看收入是一个加一个减,没有多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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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交了,可以不计提附加税,如果计提了,也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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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12: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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