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分割单能否作为合法会计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大型商场或超市等,为了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往往联络几个单位共同雇用车辆运载货物,或多家安装一部总表、各户安装分表,由其中一个单位先行垫付全部货物运输费用或水电等总费用,并取得、保存总额发票,然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规定,按一定标准(如运货数量或用水、用电量等)在各应负担费用的单位间进行分摊,并按各单位实际用量确定分摊金额,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结算款项。各分摊单位付款后,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列支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王曼琪
于2018-07-03 16:56 发布 104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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