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7-02 16:07

之前累计收到工程款20983291.5,现在准备开发票26610978.36,之前收到的工程款都按照2%预交的增值税,现在开了发票,没收到的工程款就不用预交增值税了吧,26610978.36÷1.1*0.01-之前预交销项税-进项税为我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对吗

努力的宝妈 追问

2018-07-02 16:11

上面写错了,税款计算26610978.36÷1.1*0.1-之前预交的2%的销项税-进项税,为我要缴纳的增值税对吗?

崔老师 解答

2018-07-02 20:02

在收到预收款时应预缴增值税。现在准备开发票了,开票时就属于已经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不用再预缴增值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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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累计收到工程款20983291.5,现在准备开发票26610978.36,之前收到的工程款都按照2%预交的增值税,现在开了发票,没收到的工程款就不用预交增值税了吧,26610978.36÷1.1*0.01-之前预交销项税-进项税为我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对吗
2018-07-02 16:07:21
虽然没收到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这笔钱是以后会收回来的话,就价税分离记入收入挂应收账款。如果以后收不回来了,应当记成坏账损失。
2018-09-15 10:24:16
1、财税2016年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应对预收款全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扣除分包款)按适用税率11%或征收率3%进行征税! 2、但是,财税2017年58号文《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将以上条款作了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除了建筑服务预收款的情形,也就是说,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再产生纳税义务!目前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只有租赁服务了!租赁行业协会要加强作工作啦! 3、既然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了,是否就不用预缴税款了呢?还不是!结合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公告第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虽然不会对预收款按适用税率10%(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由11%调整为10%)或征收率3%计算确定纳税义务,但仍然有预缴税款的要求! 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在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款发票),作为计算依据: (1)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如跨县市从事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 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 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如纳税人未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或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①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②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预缴上述税款,应去税务部门申报、填表并缴纳税款。
2019-10-29 17:13:15
您好,剩余的5完不结算了吗?
2019-09-26 17:29:25
你好,这个要咨询一下你的所在地税务局,情况太特殊
2018-06-23 1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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