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一批外购的原材料丢失(已抵扣过进项税),账面成本22.6万元(含运费2.6万元),取得直接负责人赔偿金额5万元,该企业的损失已经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损失为( )万元。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丢失,进项税额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已经抵扣过进项税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损失=22.6+(22.6-2.6)×13%+2.6×9%-5
柚子
于2025-05-30 09:59 发布 183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5-05-30 10:03
计算进项转出
原材料进项转出:(22.6-2.6)x13%=2.6万
运费进项转出:2.6 x 9% =0.234万
算可扣除损失:22.6+2.6+0.234-5=20.434≈20.43万,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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