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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娜
于2025-05-24 09:15 发布 62次浏览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5-05-24 09:16
企业取得用于软件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款项,单独核算可认定为不征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该部分,减少计税基数。但此收入对应支出产生的费用、折旧摊销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娜娜 追问
2025-05-24 11:31
老师 这个这个政策文件是哪个? 1.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2.折旧摊销 不得税前扣除
朴老师 解答
2025-05-24 11:4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是基础政策文件,规定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其中第五条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财税〔2011〕100 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关于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所以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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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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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娜 追问
2025-05-24 11:31
朴老师 解答
2025-05-24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