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方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8-06-13 13:10

你们是怎么个退法,即征即退,还是先征后退,是100%退还是其他百分比退还。

1473661957 追问

2018-06-13 13:16

月初交,月末退,先征后退

方老师 解答

2018-06-13 13:16

全额退的话就交多少申请退多少。

1473661957 追问

2018-06-13 14:20

不是全额,是按残疾人比例退滴

1473661957 追问

2018-06-13 15:12

按比例退怎么退呀

方老师 解答

2018-06-13 15:57

那你退的比例是多少,还是限额退。适用的是那一个文件规定。

1473661957 追问

2018-06-13 18:25

老师,我知道退的比例,我就知道怎么算了

1473661957 追问

2018-06-13 18:26

我知道文件,我也知道每次退多少了

方老师 解答

2018-06-13 21:14

我不知道你企业具体是什么经营范围,也不能很确定你是对应适用的那条优惠政策,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如果我只是判断就会很模糊,给你的比例或退税金额也不一定正确。

方老师 解答

2018-06-13 21:21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比如你本身是属于上面规定提供的育养服务,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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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你们是怎么个退法,即征即退,还是先征后退,是100%退还是其他百分比退还。
2018-06-13 13:10:57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指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具体福利企业,可以在收入所得税的基础上减免增值税。退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销售额,对于销售额一定规模的福利企业,超出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退税;二是企业税前利润,即销售总额减去成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即可减税。 通常来说,福利企业的销售额高于某一水平,就可以享受部分税收减免,最高减免额一般不超过50%,如果福利企业的利润低于某一水平,那么可以申请免收增值税。 拓展知识: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一般以企业性质,营业规模,销售模式,成本结构,支出方式,地区等政策要求为准,企业应了解有关政策,合理安排支出,降低税费负担,以获得充分的税收优惠。
2023-02-20 21:15:57
您好,交税时正常分录,退税后,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2018-07-28 16:39:33
福利企业是什么企业呢
2018-06-26 17:34:25
1、到国税局征收所作增值税申报; 2、到企业开户行缴纳税款; 3、国税管理所办理退税手续: ⑴民政局福利生产办公室审核盖章, ⑵国税管理所审核盖章; 4、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核; 5、国税局主管局长审批; 6、国税局计会科办理退库手续; 7、企业开户行收到退税款。 福利企业纳税人需办理退税手续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综合窗口一份,计会部门二份)和原缴税凭证复印件(二份,计会部门留存一份,银行留存一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6]135号 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下发后,试点地区财税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为了确保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由2006年7月1日改为2006年10月1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第一条规定的试点地区包括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三、将增值税减征方式调整为由税务机关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仍实行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四、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省(直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试点的计划单列市按照所在省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六、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取消“企业生产销售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七、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在职职工”定义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八、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但个别管理基础好的试点地区,经商当地民政或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也可将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列入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本通知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相应的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试点省(直辖市)内跨地区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由各省(直辖市)财税部门规定。   九、对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关于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工资中的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十一、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中所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八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果满足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可以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税务机关应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残疾人证书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税[2006]11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落实到位,保证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2018-06-25 1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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