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税公告2015年第29号,这个政策目前还适用吗?

小鱼儿
于2025-03-29 11:31 发布 157次浏览
- 送心意
董孝彬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5-03-29 11:35
您好,政策目前仍然有效,没有后续文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流程,但未涉及委托出口证明的调整。全面推行电子化后,部分流程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动处理,但核心要求仍与29号公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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