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小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5-03-26 19:53
你好,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 该条款明确: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包括**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融资。但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实质来源于金融机构**(母公司作为统借方统一借款后再分拨给下属单位),因此**不属于关联方间接债权性投资范畴, 2. **财税〔2016〕36号文(增值税政策)**
- 虽然该文件主要规范增值税免税政策,但其中对“统借统还”的界定也间接支持其**非关联方借贷属性**。文件明确:
- 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是**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且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或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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