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是比例税率的一种。按不同的地区分别规定的税率。由于历史的、经济的和地理位置的差异,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要求国家在税制和税负设计上适当体现区别对待、合理负担原则。对经济和自然条件好的富庶地区,税率适当订得高一些;而对经济和自然条件较差的贫困地区,税率则要订得低一些,并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我国农业税就采用此种税率。1958年颁布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 15.5%,省、区税率最高的为19%,最低的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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