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车险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个人将车辆出租给单位使用,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在此特别提醒,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私车公用车辆缴纳的车辆保险是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应该属于私人车主的费用。具体在缴纳时,可以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要所纳税的调整,保证税前不要扣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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