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意问题主要有哪些

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个人发起设立,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事务所,具有经营规模小且结构设置灵活的特点。我们在设立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业务范围的选择,即在选择其业务范围时,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应注意参照会计各种业务类型的特点,并正确定位自身经营业务的范围。
2、对执业质量的监督及有关人事安排的控制,即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把关执业的质量,同时建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老师,请问公司总账会计工作,有哪些注意事项,主要做些什么?
答: 你好 1.1、 负责审核出纳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是否账实相符,并与ERP系统相核对。 2、 负责现金收支单据的审查。审查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大小金额是否相符,有关签名和盖章是否齐全等。 3、 负责复核仓库实物账务的准确性以及存货盘点表的准确性,保证账实相符、保证仓库实物账与总账、明细账数据、金额相一致。每月审核成本会计编制的盘盈盘亏报告表,盘盈、盘亏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 负责定期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凭证处理,并定期传递给财务经理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其做为正式会计凭证登账。填制记账凭证应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账物相符。 5、 负责公司费用的核算,认真审核相关费用单据。并按部门归集、分配各项管理费用,编制各部门费用明细表,定期进行纵向分析。对公司费用开支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给财务经理或董事会,促使各部门杜绝浪费,自觉节约。 6、 负责公司往来债权债务账目的定期检查,包括与集团公司往来账务的检查核对,按时与往来应付、应收会计核对明细账目,发现呆账及账实不符情况,及时上报财务经理或董事会处理。 7、 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核算,负责公司各项固定资产的登记、核对,按规定计提折旧,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8、 负责编制和登记各类明细账、总账并定期结账。 9、 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以及编制报表明细表,并进行财务报告分析。应在每月15日之前提交上月份的相关报表给公司财务经理、董事会审核。 10、 负责整理会计资料。对会计资料及有关经济资料,应按月进行整理,装订,做到单据完整、凭证整洁、美观、易查。 11、 监督月末、年末存货的盘点工作。 12、 负责指导及安排总账助理人员日常工作。完成财务经理安排的其它工作。月末的话 :(1)账证核对: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有关内容金额核对相符。 (2)账账核对:是指总账与明细账的借贷发生额及余额核对相符。 (3)账实核对: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 账实核对一般有四个方面: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库存实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可复核出纳做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解试算平衡);总账资产的发生额及余额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实物盘点金额核对;应收、预付、应付、预收等与供货商、客户的往来款核对(至少一年一对账)。
设立明细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 设立明细账注意事项一般有以下几点: (1)明细账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顺序编排,不要按报表序列排列; (2)明细账必须写清帐号,日期,摘要,金额和分录号; (3)凭证的号码应该按照填制凭证的先后顺序来编号; (4)明细账中贷方金额与借方金额必须相等,如有差额的,应当查明原因; (5)金额要精确记载,不得省略,也不得多记; (6)明细账应该及时维护,记录准确,汇总准确; (7)应该建立账款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现金收付清单,建立付款方式记账程序; (8)应定期对明细账账目进行核对核算,定期进行分录汇总检查; (9)要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管理办法》,完整保存凭证,不得私自销毁涂改。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行政事业单位交接要注意哪些问题,我是交接人,要注意移交人哪些注意事项
答: 行政单位会计怎样交接具体内容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的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中有详细规定: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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