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自产药品后的分录应该如何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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