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路费怎么抵扣进项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企业部分过路费延期计算有什么原因?
之所以允许部分通行费延续计算抵扣方式,笔者揣测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的规定,只有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客户才可以取得征税发票,对于未办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因此需要给纳税人办卡和适应的缓冲时间.
其二,不排除部分收费公路尚不具备开具电子发票的条件.
其三,桥、闸通行费短期内实行电子发票的难度较大,且其收入占比较低,因此财税〔2017〕90号文允许纳税人「暂凭」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且没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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