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销毁程序

(一)档案鉴定

按照79号令的要求,会计档案保管到期后,公司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小组由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或行政部)牵头,成员包括公司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注:只需公司内部人员即可,不需外请中介机构协助)。

鉴定小组鉴定后,形成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注:不需向政府部门报备或审批)。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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