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应按照A、B、C产品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A 产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5 000÷16 000×10 000 =3 125(元);B产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3 500 ÷16 000×10 000=2 187.5(元);C产品应当分摊的交易价格=7 500÷16000×10 000=4 6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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