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入70万元,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为应税收入;业务(2)股息、红利6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该6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业务(3)股息、红利50万元,为免税收入,需要纳税调减;业务(4)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为应税收入;业务(5)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200万元,准予扣除30万元,因此纳税调增170万元;业务(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900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800万元据实扣除,另结转扣除额100万元,因此纳税调减100万元;甲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0[利润总额]-50[业务3股息、红利]+170[业务招待费]-1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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