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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宣费的扣除限额=6 000×15%=900(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以前年度结转=800万元+150万元=950(万元),因此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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