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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6 000 ×5‰=30(万元),扣除限额2=实际发生额的60%=200×60%=120(万元),因此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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