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5.65万元,收取时不作为价外费用;当月确认逾期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为11.3万元,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须进行价税分离,甲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610.2+11.3)÷(1+13%)×13%=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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