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00-1000×120%=10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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