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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15%=8 000×15%= 1 200(万元);实际发生额1 500万元>扣除限额1 200万元,故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 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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