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100 吨)和抵偿债务(250 吨)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2)用于赠送(100 吨)、分配(50 吨)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甲酒类生产企业应缴纳消费税=(100+50)×5 500×10%+(250+100)×6 000×10%= 292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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