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8月1日至10月31日,共计3个月。(2)2倍的工资是指正常支付工资加上额外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3)季某可要求乙公司补偿的金额为6 000×3=18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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