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准予据实扣除,第1笔借款利息支出可扣除10. 32万元;(2)向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的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二笔借款利息支出可扣除的金额=120×5.16% ÷12×4 = 2.064(万元);(3)合计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 10.32+2.064=12.3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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