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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3)是一般的视同销售(视同应税交易)业务,有同类产品同期平均价的,应使用该平均价格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业务(4)属于“换投抵”业务(换取生产或者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增值税仍使用平均价作为计税销售额,但消费税应使用最高价作为计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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