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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42.5+17)÷(1-15%)×15%=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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