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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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偶: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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