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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宣费的扣除限额=(9 000+180)×15%=1 377(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以前年度结转=1 000+390=1 390(万元),因此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金额是1 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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