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减除费用,以收入全额计税;对于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
首赞
(0/1000)
评论
龙宇睿: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姐姐一天
2026-02-10
评论
1
推荐帖子

初级考试交流圈
初级考试交流圈,一起携手努力通关呀!
加入








































粤公网安备 44030502000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