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人承担责任,没设立法人的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两人及以上的,连带债务

1
首赞
(0/1000)
评论
有耐力的耳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3天前
评论
首赞
推荐帖子

初级考试交流圈
初级考试交流圈,一起携手努力通关呀!
加入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