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以及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公共利益)和私法(私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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