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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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