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甲公司裁减员人员已经超过了职工总数的10%,但没有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没有听取其意见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裁员程序不合法;另外,用人单位符合经济性裁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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