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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钱某)、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原件外借肯定不行,提供复制件也需要登记+签章)。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原件外借肯定不行,提供复制件也需要登记+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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