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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按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11月6日至11月15日);
应加收滞纳金=30×10 000×0.0005×10=1 500(元)-万分之五
应加收滞纳金=30×10 000×0.0005×10=1 500(元)-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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