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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涉及遗产继承、赠与时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经常居所与户籍住所不一致,以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涉及遗产继承、赠与时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经常居所与户籍住所不一致,以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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