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申报债权的期限。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但是不可以每个人都去申报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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