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法行使的职权包括( )。
予以通报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ABCDABCD
单位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予以通报;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提示】此类知识点可在《考点汇编—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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