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2)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甲企业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13%=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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