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此类)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属于此类)和投资收益。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4 000+100)×5‰=20.5(万元),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5万元。选项CD: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际发生额<销售(营业)收入×15%=(4 000+100)×15%=615(万元),则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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