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111
打卡打卡
打卡了
加油加油加油
看错字了
加油加油加油
注会备考第554天
加油加油加油
初级考试交流圈
初级考试交流圈,一起携手努力通关呀!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