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向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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