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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4人在10%以下所以无需如此,但5人就在10%以上,必须如此。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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