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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并处5 000 元~ 10 万元罚款;(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000 元~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与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其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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