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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2: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3: 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2: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3: 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4: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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