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有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应以每次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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