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对于成立有限公司的,房产应当过户到新公司的名下,故投资方不再缴纳房产税,应由接受投资方按房产余值为依据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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