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等相关税费(60万元),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000 + 60 = 1 060),准予扣除; (2)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110万元),准予扣除; (3)土地增值额=2 000-110-1 000-60=8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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